境外投資合規:ODI備案報告中須包含哪些信息?
作者:港興商務
發布時間:2023-0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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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海內企業作為投資主體,必需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;
2.海內企業及其控股股東(或一般合伙人)直至其最終實際控制人均未被列入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、企業經營異常名錄、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、全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、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等。
3.海內企業凈資產回報率高、資產欠債率低,公司資產即是或大于投資額。
ODI信息陳訴包括內容
ODI信息陳訴制度ODI主體凡按“凡存案(核準)必報”原則,及時報送要害環節信息,主要包含:
1.確定并購意向后,《境外并購事項前期陳訴表》;
2.在建項目進展陳訴;
3.境外再投資完成后,《境外中資企業再投資陳訴表》;
4.按期月度、年度信息,《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》;
5.重大倒霉事件、突發寧靜事件。
ODI存案流程
1、境內企業發生需求,企業需要對外建立或收購企業來開展業務,歷程中產生對境外主體打投資款的需求。
2、管理ODI,通過商務部、發改委審批通過,取得相關證書。
3、海外企業注冊,ODI能投資的國家,截止19年已公布,能對外投資的國家多達172個國別(地域)。
4、海外企業開設銀行,用來接收境內投資款或海外企業利潤回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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